近日,中国保监会、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银监会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答:近年来,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,促进了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、资产规模的迅速增加。同时,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,发展方式较为粗放,业务结构不合理,存在着销售误导、违规经营、退保金大幅度上升等问题。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,包括“存单变保单”、产品适销不对路、产品介绍不全面、客户信息不真实等。以上问题亟待得到一定效果解决。
答:《通知》的发布,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,依法合规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,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上的水准。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,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调整保险业务结构,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、健康、持续发展,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,实现共赢。
答:《通知》的最大的目的: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,对低收入居民、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进一步保护措施;二是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,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;三是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,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、哪些行为不能做。
答:《通知》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评估制度,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。
对特定人群提出保护的方法,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。向其销售的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,不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,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,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、投保信息、签名等情况做复核。
对有需求和承担接受的能力的客户,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,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,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。
答:为充分的发挥保险核心功能,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,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。《通知》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、健康保险、定期寿险、终身寿险、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、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、财产保险(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)、保证保险、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能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%。
答:在销售过程前段,《通知》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,包括延长犹豫期、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;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。
在销售过程中段,《通知》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,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、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;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,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、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。
在销售过程后段,《通知》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做监测,包括核对投保信息、建立健全客户回访、做好短信提醒服务等。
答:《通知》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向保监系统上报合作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、回访问题件数,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。《通知》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向银监系统上报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。
保监会、保监局与银监会、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,加强监管协作,依法对有一定的问题的保险公司、商业银行采取对应监管措施。
下一步保监系统和银监系统将继续加强合作,实时监测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,对市场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