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位律师,说案/说法/说风险,以真实案例+法律解读+相关建议,说一说关于房子和房地产的一些事。
审稿人:刘军律师编写人:张双建律师有道是,大千世界,无奇不有。自从开始写“以案说房”系列文时,就不时有人问我:“张律师,你写的这些案例都是真的吗,怎么感觉比故事还不可思议!”今天讲的,又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案例。“制作标书”、“代写标书”的广告随处可见,路边、网上……,这些司空见惯的广告背后,是否蕴藏着风险?希望今天的案例,能给各位一些警醒与启示。
案例来源: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闽01民终4430号民事判决书。城建公司就道路工程公开进行招标,并要求投标人网上递交投标文件。甲路公司、乙睿公司均委托唐某制作上述工程的标书,后各支付唐某费用100元唐某因工作失误将甲路公司标书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乙睿公司,文件名“9.75甲路.zip”。乙睿公司直接将该文件递交至网上,造成乙睿公司与甲路公司同时使用“9.75甲路.zip”标书。经雷同分析报告数据显示:乙睿公司与甲路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、硬件信息一致。为此,按照相关规定,城建公司没收了甲路公司、乙睿公司的投标保证金(各30万元)。甲路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:唐某、乙睿公司共同赔偿保证金被没收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及相应利息,法院判决唐某、乙睿公司分别承担20%和80%的赔偿相应的责任。第一、法院认为,唐某未尽注意义务,误将其为甲路公司制作的标书发给乙睿公司,具有一定的过错。第二、法院认为,乙睿公司作为工程的投标人,负有保证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的义务,但其未经认真审核直接将他人文件递交,造成乙睿公司与甲路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、硬件信息一致,导致甲路公司被没收保证金30万元,乙睿公司具有重大的过错。因此,法院认为,唐某、乙睿公司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甲路公司30万元及利息的经济损失,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,法院确定唐某、乙睿公司分别承担20%和80%的赔偿责任。
第一、甲路公司、乙睿公司同时委托唐某制作标书,一不留神就可能涉及串通投标。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:(一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;(二)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;(三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;(四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;(五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;(六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。第二、串通投标,可能涉及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 【串通投标罪】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一条 【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】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这个案例看下来,我的感受是三个词——奇!”、“冤?”、“不冤!”第一、奇!两家公司找到同一个人,制作同一个项目的标书,价格还都是100元;制作标书的人因失误,将甲路公司的标书发给乙睿公司;乙睿公司竟不做任何修改就直接网上递交。不可思议?却是真的!而且,我们似乎可以推断,这可能就是某些公司在投标时的常态。第二、冤?再一看,本案中的甲路公司、乙睿公司、唐某,都好像挺冤的。甲路公司:似乎没什么过错,平白无故地导致被没收30万保证金。尽管法院判决唐某、乙睿公司给予其赔偿,但还是直接丧失了中标的可能性。乙睿公司:基于信任,未经审核就将发过来的文件直接递交,没想到却是别人家的,导致别人和自身丧失了中标的可能性,还导致被没收30万保证金,以及赔偿24万元。唐某:仅仅收了100元,却被判决赔偿6万元,损失是收益的600倍之巨!即,要制作600个类似的100元标书,才能弥补该损失。且不说,乙睿公司的30万保证金被没收,是否也会向唐某索赔?这样一来,唐某的风险那就非常之大了!第三、不冤!转念一想,这三方其实也不冤。千里之堤尚可溃于蚁穴,30万的损失自然可能由平时的熟视无睹所导致。而且,乙睿公司一个月内参加17个项目投标,应当是经验比较丰富,竟然还会发生这种事情。可见,平时的风险意识是何等之差。所以,当甲路公司、乙睿公司以100元委托唐某制作标书时,就应该预料到一些基本的风险。因此,甲乙公司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意识和风险意识,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制作标书,不能图便宜了事,而且,还有必要和就保密等事项做约定。而唐某,首先要提高风险意识。不能因为仅收了100元,就觉得这是个小事。同时,有必要为自己增加免责条款,比如:仅承担基本的初稿制作,最终成果由委托人负责;赔偿额限于100元。另外,网上投标是趋势所在。随着“电子招标系统”的日益智能,对投标行为本身的要求自然会日益提高,希望投标企业予以重视,而非随意找人低价代写标书,以免因小失大。最后提醒:合规经营无小事,一不留神铸大错!一些事情看似稀松平常,实则风险极大,建议全程有专业技术人员把关。
审稿人:刘军律师,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。刘律师具有20年以上执业经验,长期专注于房地产与建工领域的法律服务。业务专长领域包括:房地产(全过程房地产开发、联合开发、股权收购、工业地产/园区开发、商业地产开发等);建设工程(项目管理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、工程总承包、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、工程建设价格司法鉴定管理等);公司法(公司并购、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等)。近年来,业务还涉及公司合规、不良资产等领域。邮箱:编写人:张双建律师,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。张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新闻学专业,文学学士。执业前的十多年,历经黑弧奥美、中国旅游地产服务集团、乐居等公司,专门干于房地产领域的营销策划、整合推广、媒体传播。黑弧奥美期间,以团队作品获得:2009时报世界华文广告奖房地产类铜奖(金银奖空缺) ,2009中国国际广告节银奖,2010广州日报杯华文报纸广告奖铜奖、银奖。秉持“产业思维”和“用户思维”,对房地产行业发展、业务模式创新、房屋交易、广告宣传等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,致力于成为“房地产+”的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