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5月,夏某在网络站点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重金求购某止痛药品。夏某随即萌生了替其代购的想法。于2024年5月前往某医院以其本人身份为他人代购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(氨酚羟考酮片)并通过快递交付给下家,以此牟利。
后来被公安部门在其住处将其抓获,经查其分别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代人购买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,并以邮路(寄递)的方式来进行贩运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理,其犯罪事实成立,并以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查处。
氨酚羟考酮片是一种镇痛药,是含有对乙酰氨基酚、盐酸羟考酮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。大多数都用在各种原因引起的中、重度急、慢性疼痛,如手术后的疼痛、关节痛、神经痛、癌性疼痛等。经常使用氨酚羟考酮片后突然撤药可导致戒断症状(如瞳孔放大、流鼻涕、出汗、脸红、流感样症状、易怒、呼吸急促),过量使用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严重、危及到生命或致死性的呼吸抑制。
2019年9月1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,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了管理(是作用于神经中枢,使之兴奋或抑制,连续使用可引起依赖性的药品)。对药品的生产、经营和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。
根据《国家药监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目录的公告》(2024年第54号),自2024年7月1日起,右美沙芬、纳呋拉啡、氯卡色林、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目录;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调整为第一类。
本案例中,夏某代购麻精药品,抓住漏洞,为吸毒行为提供便利,最终自食恶果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不要被利益诱惑,不要随意给别人代购管制药品,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“蓝精灵”的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,是一种医用精神镇定药物,其作为快速安眠药在国外相对容易买到,有人便通过代购的形式,将其带到国内加价倒卖。但长期滥用该药品,会导致精神错乱,严重的甚至抽搐、休克、脑卒中死亡等。
在我国,氟硝西泮已被列入第二类目录来管理,严禁私自买卖,未经批准从境外购买“蓝精灵”并邮递至国内出售的行为涉嫌走私、贩卖毒品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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